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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挂靠经营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

查看: 703 发布者: 嘉禾财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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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纳税主体不明晰挂靠经营是一种借用关系,呈现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,常见类型是借用资质。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,也应是两个独立纳税主体,而挂靠经营表现为交易个人冒用法人资格或特定资质行事,使得市场交易

1、纳税主体不明晰

挂靠经营是一种借用关系,呈现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,常见类型是借用资质。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,也应是两个独立纳税主体,而挂靠经营表现为交易个人冒用法人资格或特定资质行事,使得市场交易变得主体模糊,纳税主体随之不明晰。例如某市甲医药经销公司与乙医院签有医药供应合同,但向医院销售的药品由挂靠到甲公司丙个人提供,医院销货款通过甲公司转给丙,甲公司负责配送药品并收取一定费用,甲公司不明晰本身应作为纳税主体申报纳税,而让丙个人作为纳税主体,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纳税,后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处。

2、会计核算不规范

从法律上讲,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地位平等,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,财务独立核算。而现实中由于挂靠方投到被挂靠方旗下,被挂靠方没有按规定的财务制度规定对挂靠方经营成果进行核算,对挂靠方购进的库存商品不入账或没有单独记账,或者设账外账、制作虚假入库单;双方销售收入混在一起核算;被挂靠方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没有单独核算纳税;被挂靠方只对挂靠经营者票据审核核算,对其购进、销售的商品交易性质划分不清,因而挂靠经营者虚取、虚开发票风险极高。

3、发票使用不合规

挂靠方在用被挂靠方资质经营时,如被挂靠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其按照挂靠方销售额1-1.5%收取管理费,前提是挂靠方需取得购货进项增值税发票,否则按照挂靠方销售额7-8%收取管理费。挂靠方如购货未取得发票,便会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发票交给被挂靠方抵扣税款,如其销售对象不需要发票,又会对第三方虚开发票,非法获利;而被挂靠方在没有取得挂靠方购进增值税发票时,便会买票抵扣税款,还会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,此时被挂靠经营方收取的管理费实际上是开票手续费,涉嫌虚开发票。挂靠和被挂靠双方使用发票不合规,都会走上刑事犯罪道路。

4、税款缴纳不正确

由于挂靠经营隐含着上述三个潜在涉税问题,导致挂靠双方在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出现错误。如第1个涉税问题中,甲医药经销公司应作为纳税主体,向乙医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应按开具发票金额申报纳税,而甲公司让挂靠销售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,导致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,虽没按偷税进行处罚,却要承担补缴税款、滞纳金的责任。由于挂靠经营双方在财务管理、发票使用上的不规范运作,一旦涉嫌虚开发票,不但要受到补税、罚款等处罚,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如某市D药品药材有限公司打着挂靠经营的幌子,在经营三年期间采取虚构资金流、伪造账簿资料、变更发票清单等手段,从上游取得虚开中草药发票抵扣税款,并向下游11户企业虚开发票,造成该企业和受票企业少交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,涉案当事人因涉嫌逃避缴纳税款和虚开发票罪,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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