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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出租办公室相关政策

查看: 223 发布者: 嘉禾财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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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政策:一、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2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第一条第九款:•个人出租住房,应按照5%的征收率减按1.5%计算应纳税额。

相关政策:

一、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2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第一条第九款:

•个人出租住房,应按照5%的征收率减按1.5%计算应纳税额。

应纳税额=含税销售额÷(1+5%)×1.5%

•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(不含住房),应按照5%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。

应纳税额=含税销售额÷(1+5%)×5%

二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)第一条:

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
同时,根据相关规定,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,出租不动产,无论是住房类还是非住房类,均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,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没有超过10万元,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。

举个例子:2024年6月底小王将厂房出租给小陈,一次性收取厂房一年租金30万元,由于平均分摊下来的是月租金是25000元,未超过10万元,因此,免征增值税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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