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甲公司的财务小王收到了两张网约车发票,一为纸质普通发票,另一为电子普通发票。小王误以为两者均为普通发票,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。
然而,根据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2019年第39号)相关条款显示,网约车电子普通发票可凭注明的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,而纸质发票则不可。
再看乙公司,财务小张收到了两张收费公路通行费的电子普通发票。其中一张左上角标有“通行费”且税率栏显示了税率,另一张则无此标识,税率栏显示为“不征税”。小张同样误判,认为这两张发票均不可抵扣。
但根据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》(2020年第24号)规定,左上角标有“通行费”且税率栏显示“税率”或“征收率”的电子普通发票,方可作为进项凭证进行增值税抵扣,如下图:
相反,那些左上角未标注“通行费”,且税率栏显示为“不征税”的电子普通发票,则不可作为抵扣凭证,如下图:
透过这两个案例,不难发现,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具备抵扣资格。因此,财务工作者应密切关注财税政策动态,以确保企业能充分享受各项优惠,从而合理减轻税负。